调解在先 执行在后
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
顺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小额标的执行案件中,始终坚持“先软后硬、先礼后兵”的原则,运用“调解在先、执行在后”的工作方法,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。
2018年底,杜某从张某处购买价值一万多元的房屋装修用门,并由张某负责安装,约定待安装完毕后一次性付清。安装完毕后,杜某未按约付款,张某多次催款未果,诉至顺河区法院,经法院判决,杜某应支付张某1万多元。今年3月5日,张某申请执行。
执行法官在接到案子后,多次到杜某所在村委进行走访,一边稳定申请人的情绪,一边迅速依法开展执行工作。首先,“软”措施为先,避免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。一方面对杜某进行耐心疏导、法律释明,并借助杜某亲朋好友、当地村委等多方力量对其做思想工作,劝说其赶紧还款,采取正当、文明的方法协商、解决此事;其次,“硬”措施在后,确保申请人张某的利益。在执行法官耐心、细致调解后,杜某仍态度强硬,干脆在外面躲了起来,让执行法官扑不着踪影。面对杜某的消极履行之势,执行法官只得“后兵”亮底线,再不执行将采取强制措施,可杜某毫不理会,最后连电话也不接。在调查走访中,执行法官得到了一条可贵的线索,杜某常出入越南做生意,执行人员果断采取措施,向有关部门送达了限制其出境的执行裁定,但杜某仍不理会。在多方调查、走访无果后,执行法官准备将杜某以涉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罪移交公安,并让其亲友转告杜某,杜某慌了,当即联系法院恳请法院“手下留情”。
4月24日如数支付了欠款,杜某最终选择理智处理了此事,归还了欠款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