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扣划存款顺利执结
新乡县法院 马祥峰
新乡县人民法院经过艰苦努力,查出一起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案件。10月14日下午,该院依法从某砖厂法定代表人张某公款私存的帐户上扣划21500元,使申请执行人廖某急待退还的砖款得以兑现。
某砖厂系私营企业。2017年8月初该厂由于生产的普遍烧结实心砖系国家明令淘汰产品,受到有关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产整改。同年8月26日,该厂已停止生产并无火砖销售,但该厂老板仍收廖某支付的订购砖款21000元,并承诺当月底发砖。同年9月,该砖厂一直未能给廖某发砖。廖某经多次交涉要求退款无效后于同年12月28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该院经主持调解,达成协议:该厂自愿于2019年8月31日前退款21000元给廖某,廖某主动承担案件受理费(减半收取)160元。
调解约定退款期限到期后,该厂仍未履行还款义务,廖某再次找到该厂老板张某无效果后于9月28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,并提供该砖厂银行存款帐户要求法院及时处理。
新乡县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,第二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时,执行法官对张某进行耐心释法工作,张某却以目前无经济返还能力为由拒绝履行。执行法官于9月30日,根据申请执行人廖某提供的该厂帐户到银行进行查询,发现该厂帐户8月30日转出款70000元,余额仅剩200余元。执行法官意识到,该厂有可能将公款转入私人帐户,执行法官在取得张某的公民身份证号后,依职在农行、工行、建行等金融部门进行查询,最终,在农行查出张某一帐户,经核实该帐户8月30日转入70000元与该厂帐户转出金额相符。当执行法官传张某到庭询问时,张某承认将该厂公款转入个人帐户的事实。该院于10月14日依法扣划。至此,该案得到顺利执结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