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异地主持调解 查明事实了结

新乡县法院 高敏

5月16日,新乡县人民法院驱车前往原阳县申请执行人所在地异地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,被执行人同意申请执行人擅自扣押的小型汽车作抵债处理,并于调解之日一次性履行欠款4.8万元。
罗某张某原阳县人,刘某新乡县人。因生意上的关系,201712月30日,刘某罗某借款8万元,限于20186月30日还清。由于刘某逾期还款,罗某201812月27日向新乡县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刘某偿还欠款本金8万元及其利息5000元。新乡法院立案受理后,于20192月20日主持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刘某4月15日前还全部欠款。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,刘某未按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,罗某便于4月25日向新乡法院申请执行。

该案立案执行后,经调查得知,被执行人刘某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前,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一辆车牌为A的小型汽车自行使用。20189月,罗某得知这一情况后,擅自将该车扣押抵债,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,双方均一字未提。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,被执行人刘某提出申请执行人罗某已将其所有的车辆扣押作抵债。

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,法院深入异地调查核实,被执行人刘某亦同意到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与罗某张某对证。因此,5月16日,新乡法院执行法官驱车前往原阳县异地主持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。在调解中,张某承认该车的实际所有权是刘某的,但由于该车的购买发票及行驶证均系张某的名字,故三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,被执行人刘某同意该车以1.2万元的价值作抵债,尚欠的4.8万元同意于调解当日全部付清。

该案执行法官深入调查,查明事实,异地主持调解,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,达成调解协议全部履行义务,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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